所谓相关法律,除了宪法以外,基本的法律就是两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

黄鸣致《南方周末》公开信

朴海珍 2025-04-05 06:28:43 275鲤鱼山甘肃临夏康乐县

78. 例如,张静、易凌波:《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的整合与重构——基于S省C市法院大部制改革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5期。

所以理想的政治格局,乃是英雄与群众、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相互理解与相互协调。因而开展群众运动的第一步必须养成群众,就是要使他们化不知以为知,而且要使他们知道之后,能表同情,能给帮助,能来携手,而养成群众的秘诀在于——养猴子的人必须自己变成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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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指众人,如身长九尺,腰带十围,于群众之中魁然有异。例如,梁漱溟受《东方杂志》译介的勒庞物质消灭说之影响,写出《究元决疑论》一文,并与熊十力深入交流过对此学说的看法。 在陈建华看来,群众并非历史或现实生活中的血肉之躯,而是一个被不断抽象的政治概念,通过阅读群众话语的历史形成及其在某些现代小说中的表现,可以探寻知识分子在求索现代性历史过程中自身身份的历史窘态。又如近来产生的工商会,比起西洋的来,能力也算薄弱多了,——这仍然是社会其名,群众其实。将群众作为关心和服务的对象,如关心、爱护、(为群众)服务、为了(群众)、(向群众)负责等。

 一方面,以群训君的传统用法仍然存在,如:吾闻君者群也,王者民所归往也。党员群众(与党员干部相对而言)是指不担任干部的普通党员,他们既是先锋队的成员,又是群众的一分子。可以说,司法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的跨学科需求而迅速生产出来的知识。

229. 参见程金华:《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与重构:利用实证研究解决规范问题的学术尝试》,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因此,学者应当去政治化,关注经验事实本身。也有研究只是对案件请示进行经验分析,特别是区分请示案件与交办案件,并刻画了案件调阅的运作过程。他们还一起组织出版了司法文丛,计有16种。

刘忠分析了现行四级二审制的演化原因主要受制于政治设计,但也催生了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设置,以及调解的广泛推行。27. 例如,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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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很少一部分的判决才发挥统一全国法律适用的作用,大部分都没有。就具体层面的讨论来看,已有的法院人事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领域: (一)分类管理 司法人员分类由来已久。172. 参见蒋惠岭:《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一个中式命题的终结》,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因此,司法研究的重点,主要不是再去提各种司法改革建议,进行顶层设计,而是总结司法基本规律和基本理论。

贺欣的研究也是法律社会学经验调查的进路,但持续时间更长、调查地点更多、研究问题更多样,并且注重与社会学家进行合作研究。汪进元则对司法能动进行了审慎批评。早在1980年代,就有审判委员会相关问题的讨论。例如,是否应保留司法机关的提法,以及司法机关包括哪些。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运作过程一直是热点,在2000年代初期形成过研究波峰。除批复以外,还有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抽象性司法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的功能。

黄鸣致《南方周末》公开信

已有不少讨论批评案件请示的弊端,提出对案件请示进行诉讼化改造,将法律适用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移送管辖。2000年以后的影响更大,包括桑本谦(山东大学)、侯猛(中国人民大学)、刘忠(中山大学)、汪庆华(中国政法大学)、刘思达(多伦多大学)等人,形成了以强调社会科学、经验调查为特点的司法研究群体。

这一场讨论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齐玉苓案批复不再适用而落幕。例如,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0年就对法院改革提出展望,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健全法院组织体系,建立国家法官制度和经费管理体制。217. 参见李国光:《我的大法官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更是不计其数。200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又推出引咎辞职规定,遭到较强烈批评。

因为司法独立语词背后隐含的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架构。《法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具体规定法院人事。

而晚近研究较多分析地方法院如何参与地方竞争,地方法院如何服务大局,如何参与地方社会管理。程金华则分析了如何通过司法的中央集权,来解决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机制。

(四)2010年代的讨论 2010年以后,司法的量化分析成为热点,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研究群体。四、司法改革的知识议题 中国的司法改革,最早始于1950年代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

人类学家王铭铭以及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阿帕汉为此撰写了书评。而学者中,王利明较早对司法改革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审判业务部门主要是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综合行政部门主要是办公厅、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国际合作局、政治部、新闻局、监察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党委。有公检法关系的研究也不算多。

此外,还有一些政策指向的调查、咨询报告写作。2 研究方法 回顾这四十年的司法研究,就会发现有些文章的写作主要是为了应对政策需要,旨在最大可能去影响政策的制定过程。

169. 参见陈光中、龙宗智:《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归纳来看,晚近四十年的司法研究沉淀下来的基本知识分类,主要是法院组织、法院人事和司法改革三大类。

93. 参见汪世荣:《司法解释批复四题》,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145. 参见左卫民:《时间都去哪儿了——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工作时间实证研究》,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5期 146. 参见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中国的案例制度由来已久,较早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192. 参见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这些译介文章今年来看意义不大,但却为后来的司法研究打下了基础。

魏振华:《民事审判中司法指导性文件援用的实证考察——以法办【2011】442号会议纪要为例》,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比较少有人去研究具体的内设机构,例如,立案庭、执行局等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方式。

85. 参见夏孟宣、胡苗玲:《司改背景下审判委员会职能合理定位的路径选择——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1期。晚近四十年的司法改革经历了司法规范重建、审判方式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三个基本阶段。

同时转向司法与社会关系的思考,即中国的司法制度究竟对社会现实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而李汉昌和苏力则从法学教育的角度,讨论了提升法官素质,提高法官专业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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